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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篮球队法律纠纷,篮球官司

tamoadmin 2024-05-31
1.打篮球起纠纷,孩子叫父母,父母找来打手砍死少年,为何会发生这种悲剧?2.求篮球规则中技术犯规的所有种类以及判法。3.篮球场上运动员之间发生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

1.打篮球起纠纷,孩子叫父母,父母找来打手砍死少年,为何会发生这种悲剧?

2.求篮球规则中技术犯规的所有种类以及判法。

3.篮球场上运动员之间发生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4.在球场上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

5.打球时误伤事件法律上如何界定?

业余篮球队法律纠纷,篮球官司

通常情况下,培训合同成立后如果想要退费,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协或工商部门反映,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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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肯篮球俱乐部

是一家将篮球和英语相结合的体育教育机构。以篮球为载体,通过外教教学、赛事活动和国际交流,培养6-16岁青少年的运动能力、英语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积极阳光的人生态度和自信心。

作为一家实力雄厚的外教篮球教育机构,优肯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拥有60余个教学点,多个教学基地,中外籍教练150余名,累积学员数量超过10000名,累计参加活动人数超过30000人次。优肯办学理念先后得到了徐小平老师和俞敏洪老师的认可,并获得了真格基金和新东方的投资,使篮球这种普及性的运动以全新的模式在中国推广。

北京优肯篮球俱乐部文化:

优肯将外教的专业和激情与篮球运动相结合,使学员在快乐的运动中,体会到如何健康生活、畅快交流,如何赢得别人的信任、活得阳光自信,逐渐让孩子们的身体和心理在快乐鼓励的环境中发生积极健康的变化,这种积极变化将被带到孩子的学习和生活中,终积极改变许多中国青少年的一生,这是优肯--优秀被肯定的文化。

北京优肯篮球俱乐部独特优势:

1、中、外教现场授课,英语口语与篮球运动相结合的创新教育模式;

2、百个场馆时段与您就近匹配;

3、丰富多彩的篮球赛事和兴趣活动;

4、优肯定制化的学员成长数据管理系统。

打篮球起纠纷,孩子叫父母,父母找来打手砍死少年,为何会发生这种悲剧?

技术犯规的判罚标准是:1罚

违体犯规的判罚标准是:2罚1掷

如果在一场比赛中,一名球员发生两次技术犯规则直接驱逐出场,两次违体犯规直接驱逐出场,一次违体一次技术犯规直接驱逐出场。

2018-2019赛季CBA20支球队中,技术犯规最多的球队是北京首钢,共六人累计13次。违体犯规次数最多的球队也是北京首钢,共10人累计27次。

北京首钢是全联盟防守最好的球队,场均失分只有95.2分,但是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最佳防守也付出了技术犯规和违体犯规次数第一的代价。

NBA球员在一场比赛中领到两次技术犯规会自动被罚出场,在一个赛季中,一名球员累计技术犯规到底16次开始将会被停赛,第17次不被停赛,从第18次开始,每领一次技术犯规都意味着要被停赛一场。到了季后赛,

球员在累计技术犯规到第7次开始罚款2500美元并被禁赛,第8次开始每领一次技术犯规都会被罚款2500美元并且每多累计两次技术犯规都会被禁赛一场。

国际篮联规则一开始技术犯规和违体犯规被判罚的规则大体上是一致的,规则甚至允许技术犯规和违体犯规相互抵消,直到2014年开始,国际篮联更改了技术犯规的规则,从两罚一掷变成了一罚一掷。

所以从判罚程度上看技术犯规要比违体犯规的情节轻一些,技术犯规现在更多是用来吹罚没有身体接触的犯规,而违体犯规则是用来判罚有身体接触并且违反篮球比赛体育道德的犯规。

新规则规定裁判员认为队员蓄意地对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造成侵人犯规为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当球员犯规严重粗野,又或者球员防守时并非针对篮球而是进攻球员,这很容易导致受伤,球证可判断为违反体育道德犯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求篮球规则中技术犯规的所有种类以及判法。

“爸爸”这个词真的是一个很奇妙的存在,很多人只看到表面上是孩子伤害了自己的父母,如几年前:“爸爸是李刚”。2020年,童卓的自我曝光不断发酵升级。

其实,我们应该真正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熊孩子”中的“熊父母”都没有问题,他们怎么可能被骗?

在2011年长春发生的“黑门事件”中,一名18岁的高中生被其父母召集的犯罪团伙杀害。行凶者不仅心无悔改之意,甚至企图用金钱逃避法律制裁。

2011年10月8日下午3点左右,来自吉林实验中学的18岁高三学生吴和他的搭档在长春百艺俱乐部篮球场打篮球。

刚开始的篮球场上并没有很多人,有几个人在练习,然后又有几个陌生的年轻人来到球场,比赛开始后两组年轻人进行了讨论。

吴某怎么也想不到,这场看似普通的篮球比赛最终会导致他离开这个美妙而美丽的世界。

因为篮球的运动范围比较大,很难说会不会有身体上的接触或相互碰撞,年轻而精力充沛的双方在几次意外的碰撞中互相碰撞,但仍然开始争吵和打架。

后来来的年轻人中有一个叫郑志鹏的男孩,他受了轻伤。后来,这两组人被周围的人劝开了口。

吴同学没有注意到受伤的郑志鹏给自己的父母打了电话,还在继续打篮球,仅仅十多分钟后就被郑志鹏的父母赶到现场协商解决受伤的郑志鹏并打电话到会场外。

就像匪徒**里的情景一样,几个年轻人被逐渐赶来的7、8辆车撞倒了20多名凶残的人,他们拿着砍刀、棍棒包围了,可想而知,几个年轻人就这样被一帮社会人员包围了。

最初,郝志鹏的“最差”的父母,父亲做生意的煤炭设备昊晟山,和团伙非法交易,和这些年赚了很多钱,它的母亲杜夏云是为了保持自己的儿子难以管理,进入豪志鹏那么娇纵任性,眼睛揉不得沙子的性格。

吴,只有18岁,立即被打倒在地,被非人的拳打脚踢和棍棒殴打。他躺在地上,看到一把刀正对着他的头,正准备砍下去,他用手挡住了刀,毫不犹豫地割破了他的左手,只剩下一层皮肤和手臂相连。

据现场的学生说,他听到吴大喊求饶,说:“你不要打我,我不能,”但人们似乎没有听到同样的声音,无视并继续打人。

旁观者说,他们看到郝志鹏的母亲杜夏娟手里拿着一堆现金,像疯了一样大喊:“我们家很有钱,我不怕新来的警察局长。给我一打,碎了我付治疗费。”

在这些话的鼓舞下,匪徒们更加猛烈地发泄他们的暴力。

郝志鹏和儿子等作恶者驱车离开现场,杜霞娟害怕事情太大,约七将满身是血的吴某送去医院。

到了中日友好医院,吴家的人都来了,杜喜娟还是不悔悟,继续嚷嚷着有多少钱,她的家人有的是钱。

此时此刻,家人只祈祷18岁的吴至少不要失去她的生命,只要她活着,一切都有希望。

2011年10月8日12时许,吴某被送往急诊室接受治疗。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吴接受了手术治疗他严重受伤的双手。

但此时吴某的生命体征开始减弱,到了8点左右,吴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但家人坚持要去医院抢救他,却没能留住这个18岁的男孩。

大约10点钟吴的父亲终于到达了医院,但面对他唯一的感冒没有呼吸没有心跳没有任何身体的运动,不能接受任何一个前活泼和积极的儿子,这个时候很安静,可以不接受,但是是最真实的。

警方抓获了被死者朋友控制的杜霞娟,郝胜山和郝志鹏自首。警方依法逮捕了17名涉案人员。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郝胜山死刑,杜霞娟有期徒刑11年,郝志鹏有期徒刑5年。对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是对死者、死者家属和社会的交代。

原来这件事已经有了赔款室,郝志鹏的朋友劝他不要打那个电话,如果围观的人马上报警,如果刀砍在吴某身上犹豫了没有摔下去……

这群人完美地错过了所有的正确答案,踩足油门,冲向终点线。

如果父母没有正确的观点,他们怎么能教育下一代与他人和睦相处呢?不管你有没有钱,你首先必须成为一个人。

篮球场上运动员之间发生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技术犯规-概述

在篮球比赛中,对场上或球队席上的球队成员的没有体育道德的行为或违例的处罚,是技术犯规。在球成活球前,与对方队员发生非法的接触,也可判为技术犯规。

技术犯规-技术犯规

队员的技术犯规

队员的技术犯规是指所有不包括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队员不得漠视裁判员的劝告或运用不正当的行为,如:同裁判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没有礼貌;妨碍迅速地掷界外球以延误比赛;被判犯规后,在裁判员要求举手时不正正当当地举手;抓住篮圈并把整个身体的重量悬挂在篮圈上。

如果被判技术犯规,要登记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判给对方队员两次罚球并由队长指定罚球队员。

场外人员的技术犯规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必须留在他们的球队席区域内,只有在暂停期间,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可以进入场地向他的球员讲话,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队席附近。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要登记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判给对方队员两次罚球和随后的球权并由队长指定罚球队员;

如果教练因任何明目张胆地违犯这条规则而被登记,或者因其本身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而被登记了两次技术犯规时,或者因他自身、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坐在球队席上的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累积在教练员名下登记了三次技术犯规时,将取消教练员的比赛资格,令其去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已满5次犯规(在2 X 20分钟的比赛中)或6次犯规(在4 X 12分钟的比赛中)的队员再次犯规被登记在教练员名下。

技术犯规-篮球技术犯规

行为规则:定义

一、比赛的正当行为需要双方球队的成员(包括教练员、替补队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及其助理人员的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二、比赛双方均有权做出最大的努力来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赛作风。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违反上述的合作或规则精神,要视为技术犯规并按相应的条款处罚。

注解

一、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和坐在球队席的随队人员之中出现粗暴行为,裁判员要采取必要的行动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恶劣的行为攻击对方的上述任一人员,要立即取消其比赛的资格。而且裁判员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负责竞赛的部门。

三、只要裁判员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进入场地。

然而,如果观众进入场地并显然蓄意采取粗暴行动,保安警察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队员和裁判员。

四、所有其它区域包括人口、出口、过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办者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人员管辖。

五、裁判员的宣判是最后决定,不能漠视和争辨。

队员的技术犯规

一、队员的技术犯规是指所有不包括与对方队员接触的队员犯规。

二、队员不得漠视裁判员的劝告或运用不正当的行为,如:

1、同裁判员、到场的技术代表、记录员、助理记录员、计时员,30秒钟计时员或对方队员讲话或接触没有礼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言语或举动;

3、戏弄对方或在对方眼睛附近摇手妨碍他的

在球场上什么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

球场上打球发生摩擦是比较常见的,以NBA为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一方球员犯规动作过大,通常会导致另一方球员的理论反击,若不及时被裁判和队友拉开,那么他们很容易打起来。

2、挑衅。一方球员进球之后恶意挑衅,比如不合时宜的庆祝动作,眼神挑衅,喷垃圾话挑衅。

3、还有一本球员是为了给队友出头和别的球员发生摩擦。

阿泰斯特打架被拉住

NBA联盟冲突打架挺多的,比较出名的就是当年阿泰斯特奥本山宫打架事件,最终他被禁赛多场,这也直接影响了他的职业生涯发展。所以大家打球还是要理智一点,切勿冲动。

打球时误伤事件法律上如何界定?

正式比赛一般不会因为犯规涉及法律审判,但故意恶性犯规并造成对手身体伤害的球员会遭受足协或者比赛组织机构的惩罚,涉及罚款、竞赛等等,甚至被要求赔偿。在非正式比赛中,由于没有足够的惩戒制度,恶性犯规无法杜绝,个人认为如果有足够证据是可以走法律程序,对恶性行为进行惩罚。

发个转载的文章,供参考。

一场篮球赛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思考

作者:吴凰行 元春华 发布时间:2008-03-14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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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6月11日下午4时许,原告王某因高考结束,在家无事,即到母校崇仁二中欲碰同学打篮球。当原告王某赶到学校球场时,被告姜某与原告的同学周某、吴某、付某、乐某等九人已自发组织正在进行篮球比赛。被告与吴某、乐某三人为一组,原告与周某、付某为一组,双方进行对抗赛,未设裁判员。在打球过程中双方进行激烈的争夺,原告在对抗中手曾碰到被告的脸,被告在随后的防守中也二次冲撞了原告,双方引起了争执被同学劝解。在最后一个关键球时,原告王某接到队友的传球后,从左侧运球至栏下跳起突破上篮,被告姜某见状即从右侧上前跳起封盖,双方发生身体碰撞,原告身体失去重心,摔倒在栏杆旁侧。

原告受伤后在江西省崇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挠骨骨折,并经评定为伤残八级。双方曾因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崇仁县巴山公安分局调处未果。经核定原告医疗费11173.7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护理费392.56元、交通费3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元、营养费170元、残疾赔偿金51718.32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经济损失69171.58元。另查,原告王某,于1989年12月24日出生,巴山镇城镇居民,高考后即被西北政法学院录取。其父系下岗工人,母亲无工作,属城镇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有无过错,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比赛中打球很凶,有多次犯规行为等,被告造成原告伤害存在过错,属侵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蓝球比赛要求队员勇猛直前,原告受伤自己无过错属意外事件,不构成侵权,原告诉请没有法律根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蓝球比赛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这种对抗性必然存在冲撞、抢夺、进攻、封盖的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按常识应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蓝球对抗赛中因进攻防守运动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被告之间出现相互碰撞等引发的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对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原告苛求被告在对抗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不符合蓝球比赛本身的特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报复伤害原告的故意,且被告的防守动作是否犯规未设裁判员居中裁判,故原告受伤虽由被告引起,但被告不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过错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其法定代理人为下岗工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被告为人民教师,成年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原告受伤的人身利益大于被告财产利益,原告损害后果亦较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综上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分担原告合法经济损失的50%为宜。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由被告姜某分担原告王某经济损失69171.58元的50%计人民币34585.7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各自均坚持一审中的意见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打蓝球发生身体碰撞,而使王某摔伤致残,为此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虽然姜某对王某的摔伤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酌情对王某给予经济补偿。但原审法院按划分比例判决补偿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变更由姜某补偿王某经济损失16000元。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已自行履行。

评析

自发组织蓝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司法实务中对这类特殊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样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因认识差异,导致各地法院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按致害人有过错属侵权行为,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处理(本案中即为原告所持观点);有的法院则按致害人无过错,以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理论损害后果自担而驳回受害人诉讼请求处理(本案中即为被告所持观点),这种作法在大多数法院中较为普遍。本案一、二审法院既未采纳原告意见,也未采纳被告意见,根据个案情况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适用公平原则由致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处理。本案判决后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纠纷案结事了,在当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思考

对有具体的组织者组织进行的蓝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运动中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在实践中由组织者或由投保了保险的保险部门承担损失的认识当无疑议,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所要探讨的是,自发组织的蓝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运动中引发的参与者伤害事故由谁负责,实践中却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持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观点的人认为,致害人在运动中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害应瑾慎尽到注意义务,应尽到而没有尽到的或者致害人属犯规行为致伤他人的,致害人的行为即存在过失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参加体育运动受损的受害人应对损害后果自担。激烈的蓝球、足球等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按照通常的知识,这种运动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参加体育运动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自愿承担危险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称为受害人同意,含义是受害人承诺或者自愿承担损害的具体内容,致害人据此可免责的事由。其中又可分为明示的危险承担和默示的危险承担,默示的危险承担是指当事人虽未明确表示但完全了解对方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自身受到伤害的危险,但仍自愿选择该种行为,显示当事人有接受该危险的意愿的情形。对于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体育运动的人即属此类,其在运动中非主观故意致他人伤害的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不属侵权行为。再者,开展体育运动的宗旨是通过体育活动强化锻炼,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培养拼搏精神,如果在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就一定要追究无过错人的责任,导致更多的人害怕承担意外伤害责任,而不敢参加体育活动,这就从根本上损害社会、民族利益,也有悖运动竞技初衷。

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四个方面: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后果)。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自发组织参加体育竞技运动中造成运动员的伤害,正如上文所述行为人没有过错,如果要求运动员在对抗性运动过程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显属苛刻,不符合这类比赛本身的特点,也会使这类比赛失去意义,不利于社会积极鼓励参与体育活动,增强国民体质宗旨实现。由于这类运动群体性、对抗性、人身危险性本身的特点,只要不是运动员的故意行为,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一般情况下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即便被判犯规依体育竞赛规则也仅属受竞赛处罚的范畴,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发生这类事件,不应认定为侵权无疑是正确的,笔者对此持相同观点。但笔者认为当发生此类案件,具体情况仍应作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当受害人损害程度不重或受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足够的承受能力时原则上应由受害人损害自担为宜。特殊情况下,当受害人损害较重且不具备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时,如一味不考虑个案情况,具体问题不作具体分析,以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的原则,千案一面地判决由受害人损害自担而使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失衡时,片面强调所谓的社会利益更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足取。

本案即为此例,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发生事故后,一方面致害人被告系人民教师,经济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较好。另一方面受害人原告已伤残,系未成年人,学生,家庭为城镇低保户,已被大学录取即将入学的较高费用尚需四处筹借,家庭本来经济状况就差,突遭此变故,原告已伤残今后其生活、婚姻、就业受影响暂不讲,就眼前较大医疗费等经济支出就使原告家庭雪上加霜,十年寒窗苦读的原告上大学的理想也可能将从此成为梦想。如无视这些个案情况,简单地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仅当事人不能理解,案结事不了,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样的判决也被社会不能接受,又何谈社会利益。本案一二审法院正是考虑了这一点,突破传统做法,根据公平原则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由致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处理。其理论根据是体育竞技运动中的伤害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公平责任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体育竞技运动中的伤害事故,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可能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笔者认为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动不动就判令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

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当同时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决定着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性。在体育竞技运动伤害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损失,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是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在体育竞技运动伤害案件中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二者并重,既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同时在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时,是考虑其对财产损失的承受能力大小。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取舍,当受害人损害较轻,或受害人损害虽较重但自身经济能力能够承受时,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一般按受害人自愿承担危险原则由受害人自担损失。当受害人损害较重,其自身经济能力不能足够承受,而加害人经济负担能力又较好,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有悖于民法的公平正义必须对受害人损失予以补救时,可作出适用公平原则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